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实施建设项目时,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建设项目竣工后,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按照国家规定上传至国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