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采取重点监管、准入限制等联合惩戒措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