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按照许可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禁止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