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禁止在居民区和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划定的重要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草原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内进行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