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第九条已修改计量标准器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经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检定或者校准工作。其他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量值传递或者量值溯源所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必须经考核并取得计量标准合格证书后方可使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