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拒绝、阻碍计量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封存、扣押物品的,处被封存、扣押物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