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计量器具的配备和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