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经销鲜活食品、冷冻食品以及其他散装商品,必须以商品净含量结算。不得以添加异物或者其他方法加大商品的贸易量值。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