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第十三条已修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伪造、冒用、转让、涂改、借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及其标志、编号。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