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学校校园和周边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校园秩序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校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造祠堂、庙宇、坟茔和进行封建活动;(二)进行宗教活动;(三)传播淫秽、色情、迷信、伪科学、暴力、凶杀内容的出版物;(四)贩毒、吸毒,打架斗殴、聚众赌博、酗酒和其他滋扰教学秩序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