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校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造祠堂、庙宇、坟茔和进行封建活动;

(二)进行宗教活动;

(三)传播淫秽、色情、迷信、伪科学、暴力、凶杀内容的出版物;

(四)贩毒、吸毒,打架斗殴、聚众赌博、酗酒和其他滋扰教学秩序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