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占用或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施工。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