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挖掘手续,并按规定加倍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