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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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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有效
征信业的监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
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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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