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和披露、信用激励和惩戒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关联、适当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