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信息采集,或者将服务与信息采集相捆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