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七章 信用环境建设第四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守信践诺,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表率导向和示范引领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归集政务信用信息,建立政务信用记录,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提高诚信行政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建立工作人员信用档案制度,提升诚信履职意识和能力。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