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六章 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第四十六条有效信用服务机构对在开展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信用服务机构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对信用主体进行恶意评级评价。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