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第十八条有效支持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和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共享社会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