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拆除、移动、遮挡保护标志或者启闭城市供水设施的;

(二)掩埋、圈占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三)转供城市供水或者擅自改变用水类别的。

转供城市供水,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