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开挖、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活动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