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向相关用户公布,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