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未经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同意,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二)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控制阀门取水;(三)绕过贸易结算水表取水;(四)拆除、伪造、开启贸易结算水表防盗装置取水;(五)故意损坏或者干扰致使贸易结算水表停滞、失灵、逆行;(六)其他影响正常计量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