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修。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抢修供水设施时,应当根据需要告知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供电等部门,有关部门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