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集中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