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规划同步配套建设供水管线、公共消防供水设施,避免二次开挖;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工程项目应当根据需要同时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供水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供水设施,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压力时,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