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提出年度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