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引黄古灌区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以下简称引黄古灌区遗产),是指传承延续历史一百年以上,由国际灌溉排水委员会列入《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名录》的“宁夏引黄古灌区”灌溉工程遗产,包括:
(一)在用类古灌溉工程:仍然发挥灌溉功能的秦渠、汉渠、东干渠、西干渠、唐徕渠、汉延渠、惠农渠、大清渠、泰民渠、七星渠、跃进渠、美利渠、羚羊寿渠、羚羊角渠等古渠干渠及其支渠渠道以及水闸、涵洞、渡槽、水车等古灌溉工程;
(二)遗址类古灌溉工程:已经不能发挥灌溉功能但具有历史价值的昊王渠、天水渠等古渠渠道以及水闸、涵洞、渡槽等古灌溉工程;
(三)由古灌溉工程伴生的桥梁、碑刻等历史文化遗存,以及灌溉技术、民俗活动、表演艺术和实物、文献资料等与引黄灌溉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