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鼓励依法开展下列有利于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传承黄河文明、弘扬黄河文化的活动:
(一)举办放水、交接水等传统灌溉文化活动;
(二)开发、推广引黄古灌区遗产特色旅游产品和项目;
(三)建设与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相关的博物馆、展览馆、公园、参观游览区等;
(四)其他有利于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传承黄河文明、弘扬黄河文化的活动。
开展前款活动的,应当符合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与引黄古灌区遗产的历史、文化属性和景观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