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引黄古灌区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古灌溉工程及其伴生的历史文化遗存的管理范围:

(一)古渠干渠渠堤外坡脚向外三十米;

(二)古渠支渠渠堤外坡脚向外十五米;

(三)水闸、涵洞、渡槽、水车外沿向外二百米;

(四)由古灌溉工程伴生的桥梁、碑刻等历史文化遗存外沿向外十五米。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