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消防工作责任目标,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考评范围。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省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