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发生下列火灾事故的,由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

(一)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

(二)重大火灾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

(三)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