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和应急救援第四十九条有效消防车、消防艇等消防交通工具赶赴火场或者灾害事故现场时,可以使用警笛、警灯,其他交通工具和行人应当避让;必要时可以启用平时禁止通行的道路、地段和水域;紧急情况时,对于阻碍消防交通工具通行的其他交通工具和障碍物,可以强制让道和实施破拆。消防车、消防艇等消防交通工具使用的警灯、警笛为专用警报设备,禁止其它交通工具使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