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