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可以采取聘用专职消防队员或者消防文员等形式补充消防力量。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