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飞机、船舶、火车、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标明紧急疏散标识。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本省的消防安全要求。

停放电动自行车较多的居民住宅区、集体宿舍和其他场所,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工作。

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

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