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消防安全公约,开展经常性防火检查、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组织志愿消防队、成年村民、居民进行消防演练,扑救火灾。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置消防宣传栏,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等场所,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