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