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伪造、出借、转让、出卖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注册执业专用章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执业证书。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