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主要的抗震措施;

(三)建设工程勘察文件;

(四)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五)结构抗震薄弱部位分析和相应措施;

(六)初步设计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