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并按所堆、所倒垃圾每立方米处以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