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第三十八条有效城市建设活动必须接受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城市总体规划、各项专业规划确定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环卫设施用地、园林绿化用地和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地等不得占用;确需占用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有关机关在审批时,应当征求相关单位和市民的意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