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化等,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的庭院绿化,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并接受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