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节能监测系统、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