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可再生能源资源状况等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并采取鼓励措施,推进太阳能、地热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