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第十三条有效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