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