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第十一条有效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尾矿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建筑材料。利用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瓦)。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