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章 科研与生产第十一条有效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