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第二章 科研开发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农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技术以及沼气贮运、沼气低温发酵、秸秆发酵沼气、秸秆气化、秸秆固化和炭化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技术,并给予政策及财政支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