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节用并举、群众自愿的原则,坚持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