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定期对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惠城区人民政府、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相关保护和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公安、消防、财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宗教事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